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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

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建公〔2011〕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建公〔2011〕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暂行办

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建公〔2011〕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建公〔2011〕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委市

政公用处联系。

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等规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本市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和排水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沟、公共停车场、广场、与新(改、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涵测量标志等);照明设施包括各类城市道路、桥涵、河道、隧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箱涵、排水明渠、检查井、收水井、出水口、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闸门及污水处理厂等公用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是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组织对市政设施管

理部门的设施养护管理绩效、行为规范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四个行政区、三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三县的城关镇及工业园区,市级养

护管理的市政设施。

第二章维护管理要求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制定市政设施维护检查管理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管辖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

员。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市政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立档案(道路、路灯及排水管道以每条路为基本单位,桥涵、泵站及污水厂以每座为基本单位);

档案内容应包括: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

各设施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

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

合肥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建公〔2011〕5号

第十二条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按规定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

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委组织组成考核组对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组

成。主要采取:

1.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组汇报市政设施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今

后打算,书面材料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2.查阅资料: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资料、文档进行检查。

3.现场检查:考核组按一定比例现场抽取检查点位,由考核单位人员、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第三方监督人员共同现场检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1023/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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